以說,“刷單工廠”大張旗鼓造假,猖狂至極,這是在公然違法。就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而言,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對虛假宣傳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也給予否定,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支持受損害方“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在筆者看來,“刷單工廠”違反的不僅僅是民事法律,或可能觸犯刑律。
2013年9月,兩高發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商家、刷單平臺、刷手利用網絡虛構交易并從中牟利,顯然是一種經營行為;明知發布的是虛假信息,并且聯手在網上進行有償發布,擾亂市場秩序,具有“非法性”,如達到“情節嚴重”情形,構成非法經營罪。